期權交易概述
期權交易(optiontrading),是從期貨交易發展來的。
期權交易歷史悠久,其雛形可追溯到公元前1200年?,F代期權交易始于70年代初,1973年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正式成立,進行統一化和標準化的期權合約買賣,1987年5月29日倫敦金屬交易所正式開辦期權交易。今天,期權交易已逐漸規范化,其規模也不斷擴大,種類不斷齊全,已從傳統的有形商品的期權交易發展到包括貨幣、證券、利率;指數等領域的期權交易。其交易方式呈多樣化,既可歐式,也可美式;既可在交易所內進行,也可在場外交易。場外交易是在銀行同業之間進行,也叫“柜臺交易”。而經營期權業務的交易所則遍布世界各主要金融市場。目前這類交易所有費城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紐約商品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交易所、蒙特利爾交易所、倫敦股票交易所、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和香港商品交易所等。我國大陸沒有專門的期權市場,但中國銀行在1985年和1986年也分別開展了黃金、白銀和貨幣等期權業務。期權交易已成為現代西方金融市場上極為流行的一種交易方式。
期權交易合約的主要因素
1.買家或投資者(taker):是指購買期權的一方,或說購買權利的一方。
2.沽家或賣方(grantor):是指出售權利的一方;
3.權價或期權費(premium):是指買家向沽家支付的購買權利的費用,也稱保險費。期權費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是期權買家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程度控制在期權費之內,二是期權賣家出售一項期權可立即得到一筆期權費收入。買方的損失或賣方的盈利均以期權費為準,不會超過。
4.成交價:是指買家與賣家商定的遠期商品交易的價格,也稱基本價或合同價。
5.通知日(declarationdate):是指期權買家要求履行商品合同的交貨或提運時,必須在預先確定的交貨日或提運日前的某一天通知賣家,這一天即為“通知日”或“聲明日”。
6.到期日:是指預先確定的交貨日或提運日,這一天一個已預先聲明的期權合約必須履行,它是期權合同有效期的終點。這一天也稱“履行日”。
在金融市場上的期權交易合約要素也同上,只是這里的“商品”是金融商品而已。
期權交易的基本類型
1.買方期權(calloption)。它也稱延買期權或看漲期權或敲進,是指買家有權以雙方預先協定的價格在規定期內購買一個遠期商品(包括金融商品,下同)合同。買時要支付期權費。
2.賣方期權(putoption)。它也稱延賣期權或看跌期權或敲出,是指買方有權以雙方預先協定的價格在規定期內出售一個遠期商品合同。
3.雙重期權(douboption)。它是指期權買方在一定時期內有權選擇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買進,也有權選擇以該價格賣出商品合約。它實際上是上兩種方式的組合。除了上述三個基本類型外,近年來又開拓了許多特殊的期權做法,出現了許多類型的期權交易。如回溯期權(retroactiveoption)、循環期權(revolvingoption)、價差期權(spreadoption)、最?。畲笃跈?min/maxoption)、平均價期權(averageoption)、“權中權”期權(optiononoption)等等。這些新種類豐富了期權交易的內容,也增強了期權交易本身的靈活性。
期權交易與現貨交易、期貨交易的區別
期權交易與現貨交易的區別
期權合約賦予買方的權利是單方面的,當價格變動對買方有利時,他就執行期權,而且在合約到期前盈利隨價格變動而增加,是無限的;當價格變動對買方不利時,他就放棄執行期權,損失是有限的,僅為其所付出的期權費。而在現貨交易下,當交易完成后,買方無權選擇盈利或虧損。當價格變化對買方有利時,買方可獲最大利潤;當價格變化對買方不利時,買方也得接受損失。
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的區別
①期權合約賦予買方的是權利,在約定期內,買方可在任何時候行使權利,也可在任何時點上放棄權利;而期貨只有一個交割日,而且約定期內合約不能抵消的話,到期還須以實物交割。
②期權合約只對賣方有強迫性,即只要在合約期內買方要行使期權的權利,賣方就應履行義務;而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是雙方的,也是強迫性的,如果不抵消,到時必須履約。
③期權交易中買方盈利隨價格的有利變化而增加,若價格不利,虧損也不會超過期權費;而期貨交易雙方盈虧是隨價格變動而增減的,即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
④期權的保險費是據市場行情而定的,由買方付給賣方,買方的最大損失就是最初交的保險費,不存在追加的義務;而期貨合同要求雙方均需放置原始保證金,且在交易過程中還須根據價格變動要求虧損方追加保證金,而盈利方可適當提取多余的保證金。
期權交易可分股票期權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包括利率期權交易)、貨幣期權交易、商品期權交易(包括貴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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