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經濟合同
什么是無效經濟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經濟合同的表現形式
無效經濟合同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采取欺或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認。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事項
無效經濟合同不僅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因此,當事人應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的經濟合同,怎樣才能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經濟合同呢?
當事人應注意:
(1)主體要合法。簽訂經濟合同,不僅自身主體要合格,而且要注意審查對方的主體,看是否屬于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主體范圍,只有雙方都具有合格的主體,才具有簽約資格。
(2)內容要合法。經濟合同從標的到合項條款都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護。
(3)程序要合法,手續要完備。簽訂經濟合同應嚴格遵守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各種證明材料應齊全完備,如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規定鑒證的,應履行鑒證程序,規定審批應履行審批程序;合同簽訂完畢雙方當事人應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形式要合法。不能及時清結的,應簽訂書面的經濟合同;凡國家和省已有統一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此外,文字表述要準確,不準確同樣可以導致某些條款無效,如對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約定不明的、表述不清的,屬無效。只要當事人注意把握好以上各個問題,就能防止和避免無效經濟合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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