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businessBribery)
什么是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采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b、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c、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游等。
其四,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排斥正當競爭,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經濟道德準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
(1)主體是經營者,賭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商業賄賂主體的經營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也不限于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2)目的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
(3)手段有兩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當然,商業賄賂與其他賄賂都屬于賄賂的范疇,觸犯刑律的都要給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責任上是不同的,商業賄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他賄賂要受黨紀政紀處分。
商業賄賂罪行
商業賄賂行為中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采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 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2023 福建明海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07035527號-1
閩公網安備 35040302610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