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77-93氫氧站設計規范
氫氧站設計規范GB50177-9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工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氫氧站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421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和建設部建標[1991]727號文的要求,由電子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的《氫氧站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氫氧站設計規范》GB50177-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范由電子工業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電子工業部第十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編制說明
本規范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和建設部建標[1991]727號文的要求,由電子工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電子工業部第十設計研究院,會同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武漢鋼鐵設計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西南電力設計院、秦皇島玻璃工業設計院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比較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實驗,總結了國內實踐經驗,查閱了大量國內外資料,廣泛征求國內的意見,最后由我部召開審查會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十一章和六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站區布置,工藝系統,設備選擇,工藝布置,建筑結構,電氣及熱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給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風,管道。
在執行本規范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電子工業部第十設計研究院《氫氧站設計規范》管理組(北京萬壽路27號,郵政編碼100840),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電子工業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氫氧站、供氫站的設計,正確貫徹國家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確保安全生產,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滿足生產要求,做到
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擴建的氫氧站設計:
一、水電解制氫的氫氧站;
二、供氫站;
三、廠區和車間的氫氣管道。
第1.0.3條氫氧站、供氫站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為“甲”類。
氫氧站、供氫站內有爆炸危險房間,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應定為1區爆炸危險環境。
第1.0.4條氫氧站內有關氧氣部分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的規定。
氫氧站、供氫站和氫氣管道的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站區布置
第2.0.1條氫氧站,供氫站、氫氣罐的布置,應按下列要求經綜合比較確定:
一、宜布置在工廠常年最小風向頻率的下風側,并應遠離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二、宜布置為獨立建(構)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員密集地區和主要交通要道處;
四、氫氧站、供氫站、氫氣罐區,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m;
五、宜留有擴建的余地。
第2.0.2條氫氧站、供氫站、氫氣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0.2的規定。
氫氧站、供氫站、氫氣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m)
表2.0.2
| 建筑物、構筑物 | 氫氧站 | 氫氣罐總容積( | ||||||
| 或 |
| |||||||
| 供氫站 | ≤1000 | 1001~10000 | 10001~50000 | >50000 | ||||
| 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級 | 一、二級、三級、四級 | 12 | 12 | 20 | 20 | 25 | ||
| 14 | 15 | 20 | 25 | 30 | ||||
| 16 | 20 | 25 | 30 | 35 | ||||
| 民用建筑 | 25 | 25 | 30 | 35 | 40 | |||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50 | ||||||
| 35~500KV且每臺變壓器為10000KVA以上室外變配電站以及總油量超過5t的總降壓站 | 25 | 25 | 30 | 35 | 40 | |||
| 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 30 | 25 | 30 | 35 | 40 | |||
| 架空電力線 | ≥1.5倍 | ≥1.5倍電桿高度 | ||||||
| 電桿高度 | ||||||||
| 鐵路、道路 | 氫氧站、供氫站 | 氫氣罐 | ||||||
| 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 非電力牽引機車 | 30 | 25 | |||||
| 電力牽引機車 | 20 | 20 | ||||||
| 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 非電力牽引機車 | 20 | 20 | |||||
| 電力牽引機車 | 20 | 15 | ||||||
| 廠外道路(路邊) | 15 | 15 | ||||||
| 廠內道路(路邊) | 主要道路 | 10 | 10 | |||||
| 次要道路 | 5 | 5 | ||||||
| 圍 墻 | 5 | 5 | ||||||
| 名稱 | 水電解槽氫氣產量( | |||||||
| ||||||||
| ≤10 | 11~74 | 75~125 | ||||||
| 主要通道 | 2.5 | 3 | 4 | |||||
| 水電解槽之間 | 2.5 | 3 | 4 | |||||
| 水電解槽與墻之間 | 1.5 | 1.5 | 3
注:①本表凈距是指散裝式水電解制氫裝置。對組裝式的水電解槽布置間距,可按本表規定縮小0.5m。 ②水電解槽與輔助設備及輔助設備之間的凈距,應按技術功能確定。 第5.0.7條氫氣洗滌器(冷卻器)和氧氣洗滌器(冷卻器)的安裝高度,應按水電解制氫系統的補水要求和水電解槽尺寸確定。當設置操 作平臺時,平臺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0.8m。 第5.0.8條氫氣壓縮機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5m,與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0m。當規定的凈距不能滿足零部件抽出時,則凈距應比抽出 零部件的長度大0.5m。 氫氣壓縮機與其附屬設備之間的凈距,可按制造廠要求確定。 第5.0.9條氫氣凈化間主要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5m。凈化設備之間及其與墻之間的凈距均不宜小于1.0m。 第5.0.10條高位水箱或平衡水箱的安裝高度,應確保原料水能順利流入水電解制氫系統。 第5.0.11條氫氣灌瓶間、實瓶間、空瓶間和匯流排間的通道凈寬度,應根據氣瓶運輸方式確定,但不宜小于1.5m,并應有防止倒瓶的措 施。 第5.0.12條氫氣壓縮機和電動機之間聯軸器或皮帶傳動部位,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當采用皮帶傳動時,應采取導除靜電的措施。 第5.0.13條氫氣罐不應設在廠房內。在寒冷地區,濕式氫氣罐和固定容積含濕氫氣罐底部,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六章建筑結構 第6.0.1條氫氧站、供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宜為單層建筑。 第6.0.2條有爆炸危險房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當采用鋼柱承重時,鋼柱應設防火保護層。 第6.0.3條有爆炸危險房間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面 積。 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的比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并宜采取上限值。 體積超過1000的建筑,如采用上限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0.05。 第6.0.4條有爆炸危險房間的安全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其中一個應直通室外。但面積不超過100㎡的房間,可只設一個出入口。 第6.0.5條有爆炸危險房間與無爆炸危險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防護墻隔開。當設置雙門斗相通時,門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2h。 有爆炸危險房間與無爆炸危險房間之間,如必須穿過管線時,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填塞空隙。 第6.0.6條有爆炸危險房間的門窗均應向外開啟,并宜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第6.0.7條氫氣灌瓶間、空瓶間、實瓶間和氫氣匯流排間,應設置氣瓶裝卸平臺,其寬度不宜小于2m,高度應按氣瓶運輸工具高度確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1.2m。氣瓶裝卸平臺,應設置大于平臺寬度的雨篷,雨篷及其支撐材料應為非燃燒體。 第6.0.8條氫氣灌瓶間內,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m的防護墻。 氫氣灌瓶間、氫氣匯流排間和實瓶間,應采取防止陽光直射氣瓶的措施。 第6.0.9條有爆炸危險房間的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頂棚應平整,避免死角。 當電解間跨度大于9m時,宜設置天窗。天窗、排氣孔應設在最高處。 第6.0.10條電解間屋架下弦的高度,應滿足設備安裝和排熱的要求,并不得低于4m。當設置單臺氫氣產量大于或等于20/h的水電解槽時,其高度不得低于6m。 氫氣壓縮機間、氫氣凈化間屋架下弦的高度,應滿足設備安裝和維修的要求,并不得低于4.5m。 氫氣灌瓶間、氫氣匯流排間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低于4.5m。 氫氣集裝瓶間屋架下弦的高度,應按起吊設備確定,并不宜低于6m。 第七章電氣及熱工控制 第7.0.1條氫氧站、供氫站的供電,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規定的負荷分級,除中斷供氫將造成較大損失者外,宜為三級負荷。 第7.0.2條水電解槽的直流電源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臺水電解槽,應采用單獨的晶閘管整流器或硅整流器供電。整流器應有調壓功能,并宜具備自動穩流功能; 二、整流器應配有專用整流變壓器。三相整流變壓器繞組的一側,應按三角形(△)接線; 三、整流裝置對電網的諧波干擾,應按國家限制諧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7.0.3條水電解槽用整流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額定直流電壓應大于水電解槽工作電壓,調壓范圍宜為水電解槽額定電壓的0.6~1.1倍; 二、額定直流電流不應小于水電解槽工作電流,并宜為水電解槽額定電流的1.1~1.2倍。 第7.0.4條整流變壓器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整流變壓器和飽和電抗器,應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變壓器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的規定; 二、低壓整流變壓器、調壓器,宜設在單獨的變壓器室內。變壓器室應靠外墻; 三、當高壓整流變壓器室遠離高壓配電室時,高壓進線側宜設負荷開關或隔離開關。 第7.0.5條整流器或成套低壓整流裝置,應設在與電解間相鄰的電源室內。電源室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7.0.6條直流線路的選擇及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路允許載流量,不宜小于水電解槽額定電流的1.1~1.2倍; 二、線路電壓降,不應大于水電解槽額定電壓的5%; 三、線路應采用銅導體,宜敷設在較低處或地溝內。當必須采用裸母線時,應有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 第7.0.7條晶閘管整流器引出的直流線路,應將正、負極導線(電纜)穿在同一鋼管內敷設。 第7.0.8條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選型,不應低于氫氣爆炸混合物的級別、組別(ⅡCT1)。有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1區的規定執行。 第7.0.9條有爆炸危險房間的照明,宜采用熒光燈等高效光源。燈具宜裝在較低處,并不得裝在氫氣釋放源的正上方。氫氧站內宜設置應急照明。 第7.0.10條在有爆炸危險環境內,敷設導線或電纜用的保護鋼管,必須在下列各處作隔離密封: 一、導線或電纜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前; 二、相鄰的環境之間。 第7.0.11條有爆炸危險房間內,應設氫氣檢漏報警裝置,并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機聯鎖。 第7.0.12條氫氧站應設氫氣、氧氣純度分析儀。當氧氣回收時,應設氧中氫含量報警裝置。 濕式氫氣罐,宜設遠距離容積顯示和報警裝置。 氫氧站、供氫站宜設氫氣計量儀表。 第7.0.13條電解間應設置緊急斷電按鈕,按鈕宜設在便于操作處。 第7.0.14條氫氣灌瓶間與氫氣壓縮機間之間,宜設聯系信號。 第7.0.15條氫氧站宜設置以下調節裝置: 一、氫氣、氧氣之間的壓差調節; 二、水電解槽溫度調節,槽體溫度偏差宜控制在±5℃范圍內; 三、水電解制氫裝置補水調節,應保持液位穩定。 第八章防雷及接地 第8.0.1條氫氧站、供氫站的防雷,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不應低于第二類防雷建筑,應有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浸入的措施。 第8.0.2條防雷接閃器的保護范圍、氣體放空管及通風管的防直擊雷、防雷電感應、防雷接地、防止反擊、防雷電波浸入的要求和措施以及露天裝設鋼質封閉氫氣罐的防雷接地等,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交流電力工程接地設計規范》及《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8.0.3條氫氧站、供氫站內金屬管道、金屬構架、電纜金屬外殼等以及室外架空氫氣管道、金屬構架兩端均應接地。管道法蘭盤、閥門等連接處,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第8.0.4條濕式氫氣罐,當其鐘罩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時,可不裝接閃器。但鐘罩和水槽應有可靠接地,接地點不應小于兩處,兩接地點間距離不宜大于30m。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放空管的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8.0.5條室外架空敷設的氫氣管道,應設防雷電波浸入建筑物的接地;室內外架空敷設氫氣管道,每隔20~25m處,應設防雷電感應接地,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 第8.0.6條有爆炸危險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設備、管道等和室外氫氣管道通過建筑物進出口處,在不同爆炸危險環境的邊界、管道分支處以及管道每隔50~80m處,均應設防靜電接地,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 防靜電接地和防雷電感應接地可共用接地裝置。 第8.0.7條接地的設備、管道等均應設接地端頭,接地端頭與接地線之間,可采用螺栓緊固連接。對有振動、位移的設備和管道,其連接處應加撓性連接線過渡。 第九章給水排水及消防 第9.0.1條氫氧站、供氫站內的生產用水,除中斷供氫將造成較大損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第9.0.2條氫氧站、供氫站內的冷卻水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當地條件允許用直流水外,宜采用循環水; 二、冷卻水供水壓力宜為0.15~0.35MP。水質及排水溫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的要求; 三、應裝設斷水保護裝置。 第9.0.3條水電解制氫系統的排水,應設水流觀察裝置或排水漏斗。 第9.0.4條水電解制氫裝置排出的廢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規定。 第9.0.5條有爆炸危險房間、電氣設備間,可根據建筑物大小和具體情況配備二氧化碳、“干粉”、“1211”等滅火器材。 第9.0.6條氫氧站、供氫站的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章采暖通風 第10.0.1條氫氧站、供氫站嚴禁使用明火取暖。當設集中采暖時,應采用易于消除灰塵的散熱器。 第10.0.2條集中采暖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房間不應低于15℃; 二、空、實瓶間不應低于10℃; 三、氫氣罐閥門室不應低于5℃; 四、值班室、生活間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10.03條在計算采暖、通風熱量時,應計入水電解槽、分離器(筒)散發的熱量。 第10.0.4條氫氣灌瓶間、氫氣匯流排間和空、實瓶間內的散熱器,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10.0.5條有爆炸危險房間的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7次。 堿液間自然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 第10.0.6條自然通風帽應設有風量調節裝置和防止凝結水滴落的措施。 第10.0.7條有爆炸危險房間,事故風機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并不應低于氫氣 爆炸混合物的級別、組別(ⅡCT1)。 第十一章管道 第11.0.1條碳素鋼管中氫氣最大流速,應符合表11.0.1的規定。 碳素鋼管中氫氣最大流速 表11.0.1 | |||||
| 工作壓力(MPa) | 最大流速(m/s) | |||||||
| >1.6 | 8 | |||||||
| 0.1~1.6 | 12 | |||||||
| <0.1 | 按允許壓力降確定 | |||||||
| 工作壓力(MPa) | 材料 | |||||||
| <0.1 | 閥體采用球墨鑄鐵或鑄鋼 | |||||||
| 密封面采用合金鋼或與閥體一致 | ||||||||
| 0.1~2.5 | 閥桿采用碳鋼 | |||||||
| 閥體采用鑄鋼 | ||||||||
| 密封面采用合金鋼或與閥體一致 | ||||||||
| >2.5 | 閥體、閥桿、密封面均采用不銹鋼 | |||||||
| 工作壓力(MPa) | 法蘭密封面型式 | 墊 片 | ||||||
| <2.5 | 光滑式 | XB350石棉橡膠板,聚四氟乙烯板 | ||||||
| 2.5~10.0 | 凹凸式或榫槽式 | 石棉纏繞式墊片,XB350石棉橡膠板 | ||||||
| >10.0 | 凹凸式或梯形槽 | 二號硬鋼紙板,退火紫銅板 | ||||||
| 本規范用名詞 | 曾用名詞 | 解釋 | ||||||
| 氫氧站 | 制氫站 | 以水電解制取氫氣、氧氣所需的工藝設施、灌充設施及其必要的輔助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統稱 | ||||||
| 供氫站
| 不含氫氣發生設備,以瓶裝或管道供應氫氣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統稱 | |||||||
| 氫氣罐 | 氫氣貯氣柜
氫氣貯氣罐 | 用于儲存氫氣的濕式儲氣罐和固定容積儲氣罐的統稱 | ||||||
| 明水地點
| 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 | |||||||
| 散發火花地點
| 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 |||||||
| 高層工業建筑
| 高度超過24m的兩層以上的廠房、庫房 | |||||||
| 灌氫站房
| 設有氫氣壓縮、灌充設施及其必要的輔助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統稱 | |||||||
| 水電解制氫系統
| 以水電解法制取氫氣,并含增壓、儲存、凈化、灌充等操作單元裝置組成的工藝系統的統稱 | |||||||
| 水電解制氫裝置
| 水電解槽、氫(氧)分離器、氫(氧)冷卻器、氫(氧)洗滌器等的統稱 | |||||||
| 水電解槽
| 水電解法制取氫的主體設備,有箱式、壓濾式或常壓型、壓力型等 | |||||||
| 原料水 | 蒸餾水、純水 | 水質為:比電阻率大于1×Ω·cm、懸浮物小于1mg/l、氯離子小于2mg/l的電解用水 | ||||||
| 堿液 | 電解液 | 30%~40%KOH溶液(比重1.25~1.3)或20%~26%NaOH溶液(比重1.2~1.25) | ||||||
| 低壓氫氣壓縮機
| 壓力等于或小于1.0MPa的氫氣壓縮機 | |||||||
| 中壓氫氣壓縮機
| 壓力大于1.0MPa,小于或等于10MPa的氫氣壓縮機 | |||||||
| 高壓氫氣壓縮機
| 壓力大于10MPa的氫氣壓縮機 | |||||||
| 集裝瓶
| 以多只氣瓶采用集裝箱式組合的氫式鋼瓶組 | |||||||
| 有爆炸危險房間
| 設有氫氣設備、管道或有氫氣侵入的房間。屬于這類房間的有:電解間、氫氣壓縮機間、氫氣灌瓶間、實瓶間、氫氣集裝瓶間、空瓶間、氫氣罐閥門室、氫氣匯流排間、氫氣加壓間等 | |||||||
| 無爆炸危險房間
| 無氫氣侵入的房間。屬于這類房間的有:直流電源室及其配套的變配電所、堿液間、控制室、維修間、貯藏間等 | |||||||
| 氫氣匯流排間
| 設有供應氫氣給用戶的氫氣匯流排的房間 | |||||||
| 氫氣灌瓶間 | 灌氫間、充瓶間 | 設有氫氣灌充器進行充灌氫氣鋼瓶的房間 | ||||||
| 實瓶
| 在一定充灌壓力的氣瓶,一般以401水容量、12~15MPa壓力計算 | |||||||
| 空瓶
| 無壓力或有殘余壓力的氣瓶 | |||||||
| 高壓整流變壓器
| 輸入電壓為6kV或10kV的整流變壓器 | |||||||
| 濕氫
| 輸送過程中,能達到飽和并析出水分的氫氣
附錄二 廠區、氫氧站及車間架空氫氣管道與其它架空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 廠區、氫氧站及車間架空氫氣管道與其它架空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m) 附表 2.1 | |||||||
| 名稱 | 平行凈距 | 交叉凈距 | ||||||
| 給水管、排水管 | 0.25 | 0.25 | ||||||
| 熱力管(蒸汽壓力不超過1.3MPa) | 0.25 | 0.25 | ||||||
| 不燃氣體管 | 0.25 | 0.25 | ||||||
| 燃氣管、燃油管和氧氣管 | 0.5 | 0.25 | ||||||
| 滑觸線 | 3 | 0.5 | ||||||
| 裸導線 | 2 | 0.5 | ||||||
| 絕緣導線和電氣線路 | 1 | 0.5 | ||||||
| 穿有導線的電線管 | 1 | 0.25 | ||||||
| 插接式母線,懸掛式干線 | 3 | 1 | ||||||
| 名稱 | 平行凈距 | 交叉凈距 | ||||||
| 建筑物有門窗的墻壁外邊或突出部分外邊 | 3 | - | ||||||
| 建筑物無門窗的墻壁外邊或突出部分外邊 | 1.5 | - | ||||||
| 非電氣化鐵路鋼軌 | 3.0(距軌外側) | 6.0(距軌面) | ||||||
| 電氣化鐵路鋼軌 | 3.0(距軌外側) | 6.55(距軌面) | ||||||
| 道路 | 1 | 4.5(距路拱) | ||||||
| 人行道 | 1.5(距路沿) | 2.5(距路沿) | ||||||
| 廠區圍墻(中心線) | 1 | |||||||
| 照明、電信桿、柱中心 | 1 | |||||||
| 散發火花及明火地點 | 10 |
注:①氫氣管道沿氫氧站、供氫站或使用氫氣的建筑物外墻敷設時,平行凈距不受本表限制。但氫氣管道不得采用法蘭、螺紋連接。 ②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35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的規定。 ③有大件運輸要求或在檢修期間有大型起吊設施通過的道路,其交叉凈距應根據需要確定。 ④當氫氣管道在管架上敷設時,平行凈距應從管架最近外側算起。 附錄四 廠區直接埋地氫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 廠區直接埋地氫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凈距(m) 附 表4.1 | ||||||
| 名稱 | 平行凈距 | 交叉凈距 | ||||||
| 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和通行溝道的邊緣 | 3 | |||||||
| 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邊緣 | 2 | |||||||
| 鐵路 | 2.5(距軌外側) | 1.2 | ||||||
| 排水溝邊緣 | 0.8 | |||||||
| 道路 | 0.8(距路或路肩邊緣) | 0.5 | ||||||
| 照明電線桿中心 | 0.8 | |||||||
| 電力(220V、380V)電線桿中心 | 1.5 | |||||||
| 高壓電桿中心 | 2 | |||||||
| 架空管架基礎外緣 | 0.8 | |||||||
| 圍墻、籬柵基礎外緣 | 1 | |||||||
| 喬木中心 | 1.5 | |||||||
| 灌木中心 | 1 |
注:①本表中前兩項平行凈距是指埋地管道與同標高或其以上的基礎最外側的最小凈距。 ②氫氣管道與鐵路或道路交叉凈距,是指管頂距軌底或路面,并且交叉角不宜小于45°。 附錄五廠區直接埋地氫氣管道與其它埋地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 廠區直接埋地氫氣管道與其它埋地管線之間的最小凈距(m) 附錄六本規范用詞說明 一、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2008-2023 福建明海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07035527號-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