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10298-2001汽車加氣站用天然氣壓縮機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加氣站用往復活塞天然氣壓縮機(以下簡稱壓縮機)的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排氣壓力為25MPa、驅動機功率為不大于250kW的壓縮機。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0-1998鋼制壓力容器
GB151-1999管殼式換熱器
GB/T2100-1980不銹耐酸鋼鑄件技術條件
GB3836.1-1983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
GB/T3853-1998容積式壓縮機驗收試驗
GB/T4980-1985容積式壓縮機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工程法
GB/T5330-1985工業用金屬絲編織方孔篩網
GB/T7022-1986容積式壓縮機噪聲聲功率級的測定簡易法
GB/T7777-1987往復活塞壓縮機機械振動測量與評價
GB10892-1989固定的空氣壓縮機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程
GB/T13306-1991標牌
GB/T15487-1995容積式壓縮機流量測量方法
JB/T2589-1999容積式壓縮機型號編制方法
JB/T6431-1992容積式壓縮機用灰鑄鐵件技術條件
JB/T6441-1992壓縮機用安全閥
JB/T6908-1993容積式壓縮機鍛件技術條件
JB/T7240-1994一般用往復活塞壓縮機主要零部件技術條件
JB/T7663.1-1995容積式壓縮機包裝技術條件
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2001-06-22批準2001-10-01實施
JB8935-1999工藝流程用壓縮機安全要求
3型號與基本參數
3.1型號
產品型號編制應符合JB/T2589的規定。
3.2基本參數
額定排氣壓力為25MPa。壓縮機在不同的進氣壓力下的公稱容積流量及配用的驅動機功率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實際容積流量恒大于表1規定值的10%時,允許用大于表1的值作為公稱容積流量。
表 1
| 進氣壓力 MPa | 0.1 | 0.3 | 0.6 | 1.0 | 1.6 |
| 電機功率 kW | 公 稱 容 積 流 量m3/min | ||||
| 45 | 1.50 | 0.70 | 0.50 | 0.38 | 0.30 |
| 55 | 1.80 | 1.10 | 0.65 | 0.50 | 0.40 |
| 75 | 2.50 | 1.50 | 0.90 | 0.65 | 0.55 |
| 90 | 3.00 | 1.75 | 1.20 | 0.85 | 0.68 |
| 110 | 3.60 | 2.10 | 1.40 | 1.00 | 0.85 |
| 132 | 4.20 | 2.50 | 1.65 | 1.20 | 1.00 |
| 160 | 5.10 | 3.10 | 2.00 | 1.45 | 1.20 |
| 185 | 6.00 | 3.60 | 2.30 | 1.66 | 1.40 |
| 200 | 6.50 | 3.80 | 2.50 | 1.80 | 1.50 |
| 220 | 7.00 | 4.20 | 2.70 | 2.00 | 1.70 |
| 250 | 7.80 | 4.70 | 3.00 | 2.20 | 1.90 |
| 注:以上進氣壓力為常用參數,若有不同時,可按供需雙方的技術協議或供貨合同規定。 | |||||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壓縮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4.1.2進入壓縮機的氣體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不含游離水;
b)硫化氫含量應小于20mg/m3;
c)低熱值不小于34MJ/m3;
d)含塵量不大于5mg/m3,顆粒直徑小于10μm;
e)總硫(以硫計)含量小于200mg/m3;
f)二氧化碳含量小于3.0%(V/V)。
4.1.3壓縮機的規定工況
a)吸氣壓力:(按表1規定)MPa;
b)吸氣溫度:20℃;
c)吸氣相對濕度:0;
d)水冷壓縮機冷卻水進水溫度:15℃;
e)風冷壓縮機冷卻空氣溫度:(為吸氣溫度20℃時相應所處的環境溫度)℃;
f)排氣壓力:25MPa。
4.1.4壓縮機在規定工況下的實際容積流量應不低于公稱容積流量的95%。
4.1.5壓縮機的清潔度、噪聲及潤滑油總消耗量指標應不超過表2的規定。
表 2
驅動機功率Ne kW | 清潔度 mg | 噪聲聲功率級 dB(A) | 潤滑油總消耗量 g/h | ||
| 驅動機 | |||||
| 電動機 | 發動機 | ||||
| 水冷 | 風冷 | ||||
| Ne<55 | 1000 | 103 | 105 | 125 | 50 |
| 55≤Ne<90 | 1400 | 104 | 108 | 70 | |
| 90≤Ne<160 | 1800 | 105 | 111 | 105 | |
| 160≤Ne<250 | 2200 | 107 | 115 | 150 | |
4.1.6壓縮機的氣缸、氣缸蓋、氣缸座、活塞和氣缸套等受壓零件的氣腔應以不低于1.5倍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氣缸、氣缸蓋和氣缸座等零件的水腔應以0.6MPa壓力做水壓試驗。保壓時間均不少于30min,不應滲漏。
4.1.7壓縮機主要零部件的制造質量、裝配要求應符合JB/T7240的規定。
4.1.8壓縮機的機械振動烈度應符合GB/T7777的規定。
4.1.9壓縮機主要易損件的更換時間應不低于表3的規定。
表 3
| 主要易損件名稱 | 活塞環 | 閥片 | 氣閥彈簧 | 填料 | |
| 更換時間 | 有油機 | 4000 | 3500 | ||
| 無油機 | 2000 | 2500 | |||
| 注:更換時間為可有效使用的時間。 | |||||
4.2安全要求
4.2.1氣缸填函處應設有泄漏氣體回收裝置或泄漏的氣體用管道引放到安全處。
4.2.2壓縮機各級應設置啟閉靈敏的閉式安全閥,安全閥應符合JB/T6441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泄放的天然氣應回收或引放到安全處。
4.2.3壓縮機的氣路、水路、油路的連接應保證密封,不應互相滲漏或外泄。
4.2.4壓縮機外露的運動部件應加防護裝置。
4.2.5壓縮機各級壓縮后的排氣溫度,水冷壓縮機不應超過160℃,風冷壓縮機不應超過180℃。
4.2.6壓縮機正常運行時,曲軸箱內潤滑油溫度不應超過70℃。
4.2.7潤滑油壓力循環系統中應設全流量過濾器和油壓指示儀表。油過濾器精度至少為0.08mm。潤滑油壓力應不低于0.15MPa并可調,潤滑系統能承受的壓力應不低于0.4MPa。
4.2.8壓縮機其他安全要求應參照執行GB10892和JB8935的有關規定。
4.2.9壓縮機應具備自動控制和聯鎖裝置及手動停車裝置,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均應報警并自動停車:
a)水冷壓縮機冷卻水壓力或流量低于規定值;
b)潤滑油壓力低于規定值;
c)各級排氣壓力超過規定值;
d)排氣溫度超過規定值;
e)進氣壓力高于或低于規定值。
4.2.10電動機應設保護和啟停裝置。電動機控制裝置應有過載保護及低電壓保護,并帶有自動或手動復位機構。
4.2.11壓縮機的現場電氣設備應為隔爆型,其防爆等級應符合GB3836.1的規定,防爆等級為dⅡBT4。
電路系統應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并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4.2.12傳動帶必須采用防靜電的專用帶。
4.2.13非防爆電器必須隔離安裝。
4.2.14壓縮機應設置自動或手動卸荷裝置。
4.3材料要求
4.3.1凡與天然氣接觸的管道和零部件,設計時應選用耐蝕防腐材料,否則應加大腐蝕裕量或采取防腐措施。
4.3.2壓縮機用耐蝕鑄鋼件和灰鑄鐵件應分別符合GB/T2100和JB/T6431的規定,鍛件應符合JB/T6908的規定。
4.4輔助設備
4.4.1壓縮機的分離器、緩沖器等壓力容器應符合GB150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4.4.2壓縮機的鋼制管殼式冷卻器應符合GB151的有關規定。
4.5成套要求
壓縮機成套供應范圍應包括以下部分:
a)壓縮機主機及輔助設備;
b)驅動機和控制裝置;
c)傳動裝置;
d)專用工具;
e)備用易損件和保用期內需更換的其他備件;
f)隨機文件(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裝箱單、安裝圖和裝配示意圖等)。
4.6質量保證
在用戶遵守產品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條件下,制造廠自發貨之日起一年半內應對壓縮機保用一年(不包括易損件的正常更換)。保用期內,產品確因制造質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免費予以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直至整機。
5試驗方法
5.1壓縮機的性能試驗按GB/T3853規定的方法,允許以空氣為介質做性能試驗。
5.2壓縮機清潔度的測定方法:將運轉試驗后的壓縮機解體,用清洗劑逐一清洗曲軸箱內表面、曲軸、連桿、氣閥、中體內部、十字頭、填料、氣缸鏡面及潤滑油接觸的其他零部件表面。污物用符合GB/T5330規定的網孔基本尺寸為0.08mm的3級精度銅絲網過濾后,加熱到80℃,烘干時間1h,將殘留物用不低于7級精度的普通天平稱重,稱得重量即為清潔度值。
5.3壓縮機的噪聲聲功率級測定方法按GB/T4980的規定。當場地條件無法滿足GB/T4980規定的條件
時,允許按GB/T7022規定的簡易法。
5.4壓縮機的機械振動測量方法按GB/T7777的規定。
6檢驗規則
6.1檢驗類型
a)型式檢驗;
b)出廠檢驗;
c)抽樣檢驗。
6.2型式檢驗
6.2.1試制的壓縮機(包括新產品和轉廠生產的老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延續運轉時間應不少于500h,其中48h為連續超壓5%進行。
6.2.2正常生產的壓縮機,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或長期停產的壓縮機恢復生產,均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延續運轉時間應不少于200h,其中24h為超壓5%進行。
6.2.3正常生產的壓縮機,應周期性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檢驗時,滿負荷連續運轉時間應不少于24h,其中4h為超壓5%進行。
6.2.4型式檢驗的項目及要求
6.2.4.1檢查各零部件的裝配質量和相互動作的正確性。
6.2.4.2在壓縮機運轉開始和終了時,各進行一次性能測試。測定壓縮機在規定工況下的容積流量、噪聲聲功率級、振動烈度和潤滑油總消耗量等,測得的結果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6.2.4.3運轉結束后應拆卸檢查,測定清潔度值,結果應符合表2的規定。測定并記錄易損件及各摩擦面的磨損量,磨損應正常。
6.2.4.4在型式檢驗時,應對控制裝置和安全閥進行不少于三次的自動停機試驗和安全閥靈敏度試驗。
6.3出廠檢驗
每臺壓縮機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所做的試驗應在壓縮機運轉穩定后進行,滿負荷連續運轉2h以上,試驗過程中除應檢查裝配質量和零部件相互作用的正確性外,還應參照GB/T3853的規定進行簡化性能試驗,測得的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對控制裝置和安全閥的檢查按6.2.4.4的規定。
6.4抽樣檢驗
6.4.1成批生產的壓縮機應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方案應符合表4規定的一次正常抽樣方案。抽樣的時間應均衡分布在一年中。
6.4.2抽樣檢驗連續運轉時間應不少于24h,在運轉過程中除檢驗所有機構的工作情況外,還要測定壓縮機在規定工況下的容積流量、軸功率、噪聲、振動、各級進排氣壓力、溫度等指標,測得的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運轉結束后應拆卸檢查清潔度、易損件及各摩擦面,磨損應正常。
6.4.3抽查的批不合格時,制造廠應對該批產品逐臺檢查,并將發現的不合格品修正至符合本標準及有關技術文件的規定。
表 4
批量 N | 一次抽樣方案 | ||
| 樣本大小n | 合格判定數Ac | 不合格判定數Re | |
| 2~50 | 2 | 0 | 1 |
| 51~90 | 3 | 0 | 1 |
| 91~150 | 5 | 1 | 2 |
7標志、包裝及貯存
7.1壓縮機應在明顯而平坦的部位固定銘牌,銘牌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銘牌上至少應標出下列內容:
a)產品型號;
b)產品名稱;
c)公稱容積流量,m3/min;
d)供氣量,Nm3/h;
e)吸氣壓力,MPa;
f)額定排氣壓力,MPa;
g)軸功率或驅動機功率,kW;
h)轉速,r/min;
i)外形尺寸(長×寬×高),mm;
j)凈重,kg;
k)出廠編號;
l)出廠年、月;
m)制造廠名稱及制造廠所在地(出口產品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注:供氣量指壓縮機末級排出的氣體,換算到溫度為0℃,壓力為0.1013MPa(絕壓)標準狀態時的容積流量。
7.2壓縮機包裝應符合JB/T7663.1的規定。
7.3壓縮機應貯存于干燥、通風的庫房或不致受潮且有遮蓋的場所。
7.4制造廠自發貨之日起,在正常儲運條件下,應保證產品一年內不致因包裝不良而引起銹蝕、霉損等特殊要求,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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