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
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
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GSP)全稱普遍優惠制。它是世界上32個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給予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是在最惠國關稅基礎上進一步減稅以至免稅的一種特惠關稅。這項政策有利于幫助受惠國增加出口,促進工業化和經濟發展。
普惠制的產生
二次大戰后,新獨立國家經濟脆弱,難以打破關稅壁壘,貿易逆差巨大,負債累累。它們雖然大都參加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關稅上與發達國家享受同樣最惠國待遇,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國家之間實際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聯合國貿發會議舉行第一屆會議,77個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給予更優惠的關稅待遇。
經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了《對發展中國家出口至發達國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和實施期限,并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
但是,發達國家不愿執行統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決定由各發達國家制定自己的給惠方案,每個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率先實施普惠制方案。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已得到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實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原則、目標、作用
普惠制的三項原則是:①普遍的,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②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
普惠制的目標是:
①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收益;
②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
③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作用:由于給惠國實行減、免關稅產生的差額,使受惠國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能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的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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