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黑色金屬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如下:
(1)再生黑色金屬應按標準要求的種類、形態、組別或牌號進行分選。軍事部門產生的廢鋼及廢料,允許只按種類分選。
(2)供冶煉用廢鋼及廢料不允許有有害混入物。
(3)報廢的機組和機器應拆開。
(4)含碳廢鋼及廢料(包括低合金鋼、錳鋼和硅鋼),以及本標準分類中未包括的合金鋼的廢鋼和廢料應從合金鋼廢鋼及廢料、生鐵、有色金屬及合金中分開;合金廢鋼及廢料應從含碳黑色金屬廢鋼及廢料、有色金屬及合金中分開。
(5)合金廢鋼及廢料的組別應只包括屬于該組化學成分的牌號。
(6)再生黑色金屬(高爐添加料除外)不應有銹蝕的、燒壞的或酸蝕壞的。銹蝕薄層是允許的。
(7)再生黑色金屬在搬運、加工制作及熔煉方面應安全,并應清除爆炸物。
在企業內產生的并利用于生產過程中的廢鋼及廢料,其放射性物質應按規定的程序消除其危害性。
化學生產中的廢鋼及廢料應按現行標準消除其化學物質的危害性,其中有造成煉鋼雜質來源的有害混入物質"硫、磷、銅、鉛、鋅等的化合物。
(8)再生黑色金屬的質量指標,其成分、純度、尺寸和重量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再生黑色金屬成分和尺寸
| 成分 | 純凈度 | 尺寸和重量 |
| 1號廢鋼及廢料-1A、1 | ||
| 塊狀廢鋼及廢料鋼絲及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1%是允許的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 | 壓塊尺寸不大于300mm×200mm×150mm(對真空感應爐/標記1A-Bп、1σ-Bп/應不小于30mm×30mm×30mm)。金屬厚度應不小于6mm。塊重量應不大于30Kg和不小于0.2Kg。鐵道車皮內堆集密度應不小于1000Kg/m3 |
| 2號廢鋼及廢料2A、2① | ||
| 塊狀廢鋼及廢料鋼絲及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1%是允許的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1% | 壓塊尺寸不大于600mm×350mm×250mm。剔除的鋼錠、初軋坯、鋼坯、大型軋材/按供需雙方協議允許擴大尺寸;金屬厚度應不小于8mm。外徑不大于150mm和壁厚不小于8mm鋼管是允許的。更大直徑鋼管應沿母線壓扁或切開。塊重量應不小于2Kg和不小于0.2Kg。鐵道車皮內堆集密度應不小于900Kg/m3 |
| 3號廢鋼及廢料3A、3② | ||
| 塊狀廢鋼、廢料及廢鋼碎塊鋼絲及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1%是允許的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1.5% | 壓塊尺寸不大于800mm×500mm×500mm。對板卷和型材/經供需雙方協議允許擴大尺寸/但不大于1000mm。金屬厚度不做規定。外徑不大于150mm鋼管是允許的。更大直徑鋼管應沿母線壓扁或切開。塊重量應不小于1Kg。鐵道車皮內堆集密度應不小于700Kg/m3 |
| 配料錠-4A、4 | ||
| 配料錠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0.5% | 錠的尺寸和重量/按供需雙方協議的規定 |
| 超出規定尺寸的1號廢鋼及廢料③(供加工制作用)-5A、5 | ||
| 塊狀廢鋼、廢料及廢鋼碎塊不允許有鋼絲及其制品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金屬厚度應不小于6mm |
| 超出規定尺寸的2號廢鋼及廢料④(供加工制作用)-6A、6 | ||
| 鋼板和型材廢鋼及廢料/輕工業和日常生活廢鋼、鋼絲及其制品/金屬結構/鋼管。不允許有鋼絲繩。 | 無害混入物總量/以及涂釉、鍍鋅和生鐵廢鋼鐵件應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鍍其他有色金屬的廢鋼不大于0.1% | 鋼塊大尺寸應不大于3500mm×2500mm×1000mm。按供需雙方協議允許有更大尺寸的鋼塊。金屬厚度應小于6mm。個別鋼塊厚度大于6mm是允許的 |
| 鋼屑壓制塊-7A、7 | ||
| 鋼屑壓制塊 | 壓塊應用鋼屑壓制/不應與鐵屑及有色金屬屑混合。無害混入物總量和壓塊中的油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熱鋼屑壓制塊不大于1%/標記為7A-H、76-H) | 尺寸不作規定。壓塊重量應不小于2Kg/而不大于50Kg。壓塊密度應不小于4500Kg/m3(對熱鋼屑制成的壓塊應不小于5000Kg/m3)。在運輸及在需方卸貨時/從壓塊散落的鋼屑量應不大于批重的5% |
| 1號料堆-8A、8 | ||
| 潔凈的輕質廢鋼料堆 | 不允許有鋼屑。鍍錫、涂釉、鍍鋅以及涂鍍其他有色金屬的廢鋼不允許壓合。料批中無害混合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1% | 料堆尺寸應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密度不小于2000Kg/m3或不小于2500Kg/m3(標記為8A-п、8σ-п)。料堆重量應不小于100Kg |
| 2號料堆-9A、9 | ||
| 輕質廢料及廢鋼料堆 | 允許有不大于重量20%的鋼屑/但料堆應是防爆的。料堆中無害混入物總量以及涂釉、鍍鋅和生鐵廢鋼鐵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鍍其他有色金屬的廢鋼不大于0.1% |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密度不小于1800Kg/m3或不小于2500Kg/m3(標記為9A-п、9σ-п)。料堆重量應不小于100Kg |
| 3號料堆-10A | ||
| 輕質廢料及廢鋼料堆 | 允許有不大于重量20%的鋼屑/但料堆應是防爆的。料堆中無害混入物總量以及涂釉、鍍鋅和生鐵廢鋼鐵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鍍其他有色金屬的廢鋼不大于0.1% |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和不小于1200Kg/m3。料堆重量應不小于100Kg |
| 4號料堆-11A | ||
| 熱鋼材、鋼絲、鋼屑和輕質廢鋼料堆 | 料堆中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1% |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和不小于2500Kg/m3。料堆重量應不小于100Kg |
| 鋼絲繩及鋼絲-12A、12 | ||
| 盤卷鋼絲繩和鋼絲/用鋼絲沿盤卷周圍捆扎不小于5處。鋼絲繩在外形尺寸的節處切開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5% | 盤卷直徑應不大于850mm/長度應不大于500mm。按供需雙方協議/盤卷尺寸可擴大。盤重應不小于20Kg。鋼繩節直徑不小于20mm和長度不大于800mm |
| 1號鋼屑-13A | ||
| 碎鋼屑及廢料。不允許有塊狀廢料及廢鋼以及鋼絲 | 無害混入物和油的總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鋼屑及廢料螺旋長度應不大于50mm。螺旋曲長度至100mm是允許的/但數量不得大于2%/更在的螺旋長度應不大于重量的0.5% |
| 2號鋼屑-14A、14 | ||
| 細碎無扭結螺旋狀鋼屑和鋼絲以及廢料。不允許有塊狀廢料和廢鋼。 | 無害混入物和油脂總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鋼屑及廢料螺旋長度/應不大于100mm。允許螺旋曲長度至200mm/但數量不得大于2%/而更大長度/應不大于重量的0.5% |
| 螺旋狀鋼屑(供加工制作用)-15A、15 | ||
| 螺旋狀鋼屑。不允許有塊狀廢鋼及廢料以及鋼絲 | 無害混入物和油的總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不規定 |
| 1號廢鐵及廢料-16A、16 | ||
| 生鐵鑄件塊(機器零件、鑄管等)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 | 鑄塊最大尺寸/應不大于300mm/重量不大于20Kg或不小于0.5Kg |
| 2號廢鐵及廢料-17A | ||
| 生鐵錠模和下鑄底板塊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 | 鑄塊最大尺寸/應不大于300mm/重量不大于40Kg或不小于0.5Kg。根據需方要求/允許更大尺寸和重量 |
| 超出規定尺寸的1號廢鐵及廢料(供加工制作用)-18A、18 | ||
| 生鐵鑄件(機器零件、鑄管等)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鑄件最大重量應不大于4000Kg。根據需方要求/允許用更大重量的廢件 |
| 超出規定尺寸的2號廢鐵及廢料(供加工制作用)-19A | ||
| 生鐵錠模和下鑄底板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3% | 生鐵錠模和下鑄底板單個最大重量/應不大于20000Kg。根據供需雙方協議/允許用更大重量的金屬廢件 |
| 鐵屑壓制塊-20A | ||
| 鐵屑壓制塊 | 壓塊應用鐵屑壓成/不應混入鋼屑和有色金屬屑。壓塊中無害混入物和油脂總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 | 尺寸不規定。壓塊重量/應不小于2Kg/不大于20Kg/密度應不小于5000Kg/m3。在運輸和在用戶處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應不大于批重的5% |
| 鐵屑壓制塊-21A、21 | ||
| 無塊狀廢料和廢件的鐵屑 | 無害混入物和油脂總量/應不大于重量的2% | 不規定 |
| 高爐添加料-22A、22 | ||
| 經受長期溫度的或氧化作用在銹的廢鋼和廢鐵料;生鐵碎屑或顆料;生銹和燒結的鋼屑和鐵屑;結渣廢料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5%按供需雙方協議/允許從廢渣場選取金屬廢料/以及廢鐵無害混入物含量大于量5% | 鐵塊尺寸應不大于250mm×250mm×250mm。鋼屑螺旋長度/應不大于100mm。螺旋長度到200mm是允許的/但其數量不大于批中鋼屑重量的3%。塊重不作規定 |
| 超出規定尺寸的高爐添加料(供加工制作用)-23A、23 | ||
| 經受長期溫度的或氧化作用生銹的廢鐵和廢料、結渣廢料經選取自廢渣場的廢鐵 | 不允許有有色金屬廢件及廢料 | 單個廢件及廢料最大重量/應不大于5000Kg/根據供需雙方協議允許有更大重量的廢件及廢料 |
| 渣-24A | ||
| 在軋鋼和鍛鋼生產和連續鑄錠時/產生的鐵渣。不允許有切頭塊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5% | 不規定 |
| 爐床渣-25A | ||
| 在加熱坑(爐)中和金屬焊接時產生的鋼渣 | 無害混入物含量/應不大于重量的5% | 不規定 |
①根據需方要求,廢鋼和廢料中,硫和磷的含量應各不大于0.05%;
②無害混入物含量不大于重量5%的廢鋼,不應與其他廢料及廢鋼混雜;
③無害混入物含量不大于重量5%的廢鋼料,不應與其他廢料或廢鋼混合;
④供切割的超出規定尺寸的廢鋼及廢料中,不允許有鍍涂有色金屬的廢鋼。
©2008-2023 福建明海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07035527號-1
閩公網安備 35040302610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