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成本(opportunitycost)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用于本項目的某種資源,若用于其它替代機會可能獲得的最大效益。換句話說,由于擬建項目使用了某種資源,就有可能使最好的替代項目因為不能使用這種資源而被迫放棄。由此,國家也就喪失了這個被迫放棄的替代項目所產生的效益。機會成本或稱機會代價,即為取得某種替代機會而花費的代價。機會成本也稱“擇一成本”,即用于生產一種貨物,而不是用于生產另一種貨物的生產資源的價值。機會成本的原理是19世紀提出來的,現在廣泛用于國民經濟評價的價格調整。
資金是一種社會資源,項目使用了資金,致使該項資金不能用于其它方面,從而失去了用于其它方面所能獲得的盈利,這失去的最大盈利就是資金的機會成本,即資金的影子價格。單位資金的影子價格就叫影子利率。影子利率通常以資金市場的長期貸款利率表示,此利率也稱為社會折現率,主要用于計算凈現值以及作為比較內部收益率的尺度。
勞動力也是一種社會資源,項目使用勞動力的機會成本取決于該勞動力在用于擬建項目前所能創造的最大社會凈效益。換句話說,勞動力的機會成本就是由于擬建項目而損失的原在別處可以獲得的最大的凈效益。如果勞動力來自失業者,一般可以認為其機會成本為零。如果勞動力來自其他企業,那么由于勞動力的轉移而使原企業損失的效益,即為該勞動力的機會成本。
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項目占用土地的機會成本等于該土地的替代用途所能獲得的最大凈效益。如果該土地原來用于種植農作物,那么其機會成本等于該土地原來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凈效益。如果項目占用城市用地,土地的機會成本可用土地對其他項目的貢獻或以各項目愿意支付的財務價格和土地原來的產出價值中較高者來確定。如果項目占用的是荒野,不上此項目,此荒野沒有任何開發利用的可能,其機會成本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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