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概述
簡稱地稅。稅收制度中的稅種之一。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的面積、價格或收益等計征的稅。是歷史上最早的一種稅收,為各國普遍采用。如舊中國的田賦、地價稅及資本主義國家的地稅等。最初的土地稅的面積大小決定稅額多少,后來發展為以生產的多少或土質的肥瘠程度決定稅額等級。近代資本主義國家與舊中國土地法規定以土地價格為征稅標準。在私有制社會,土地是作為私有財產征稅的,旨在保護土地私有制。在土地公有制的國家,對土地征稅,旨在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
土地稅的組成
土地稅一般分為:
(1)地價稅。按土地原價向土地所有人或典權人征收的稅。
(2)土地增值稅。由于客觀條件變化,引起土地價值升高,在土地轉移時,對高于原價的部分征稅。也有的在土地所有權沒有轉移而土地價格增加時定期增加征稅額。
臺灣土地稅
臺灣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的總稱。臺灣從1946年起對各類土地一律征收實物田賦。1954年開征土地增值稅,對城市列入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征收地價稅,對區域以外的土地及區域內農用土地仍征收田賦。1977年公布《土地稅法》,將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統一納入其中,后來又進行過多次修正。《土地稅法》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于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的自用住宅等使用的土地,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給予適當減免,并據此制定了《土地稅減免規則》對各稅減免標準及程序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2008-2023 福建明海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07035527號-1
閩公網安備 35040302610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