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
FCA(FreeCarrer)
FCA概述
FCA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對其規定如下:
FCA是freecarrier也就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該術語可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承運人”指任何人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人領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劃分
一、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控制下,并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二、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有關的運費,并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
FCA術語注意事項
交貨問題
《2000年通則》規定,在FCA術語下,賣方交貨的指定地點如是在賣方貨物所在地,則當貨物被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時,交貨即算完成;如指定的地點是在任何其他地點,當貨物在賣方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處置時,交貨即算完成。
運輸合同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應由買方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指定承運人,但《通則》又規定,當賣方被要求協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時,只要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賣方也可以辦理。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若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作安排。
FCA與FOB的比較
FCA與FOB兩種術語均屬C組術語,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
FCA與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
FCA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FOB術語僅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此外,在裝卸費的負擔和運輸單據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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