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TC4鈦合金棒材 GB 2966–82
本標準適用于要求較高及某些特殊用途的TC4鈦合金圓棒和方棒。
1 品種
1.1外形尺寸及其允許偏差
1.1.1棒材的直徑或邊長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 直徑或邊長 | 允 許 偏 差 | |
| 鍛棒 | 擠、軋 棒 | |
| 8 | — | ±O.4 |
| 9 | ||
| 10 | ||
| 11 | ||
| 12.5 | ||
| 14 | ||
| 16 | ±O.4 | |
| 18 | ||
| 20 | ||
| 22.5 | ±0.5 | ±O.5 |
| 25 | ||
| 28 | ||
| 32 | ±0.6 | ±O.6 |
| 36 | ||
| 40 | ||
| 45 | ||
| 50 | ||
| 56 | ±0.8 | ±O.8 |
| 63 | ||
| 71 | ||
| 80 | ||
| 85 | ±1.1 | ±1.1 |
1.1.2根據需方要求,可供應非標準規格的棒材。
1.1.3棒材的不定尺長度為300~6000mm,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不定尺長度范圍內。定尺長度的允許偏差為±20mm;倍尺長度還應計人棒材切斷時的切口量,每一切口量為5mm。定尺或倍尺長度在合同中注明。
棒材兩端應鋸切平整,切斜應不大于5mm。
1.2棒材的彎曲度
棒材的彎曲度應不大于下列數值:
直徑或邊長小于35mm的棒材為6mm/m。
直徑或邊長等于和大于35mm的棒材為10mm/m。
1.3供應狀態
棒材以熱鍛、熱擠、熱軋(R)狀態經無芯磨床磨削或機加工后供應。
2 技術要求
2.1冶煉方法和化學成分
2.1.1用于制作棒材的鑄錠應采用真空自耗電弧爐熔煉,熔煉次數不得少于兩次。
2.1.2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表2的規定。經供需雙方協議,也可供應低氫或低氧含量的棒材。
2.2表面質量
2.2.1棒材表面允許存在不大于該尺寸允許偏差之半的輕微的劃痕、壓痕、麻點缺陷。
2.2.2棒材表面的局部缺陷可予以清除,其清理寬度與深度之比應大于6;清理深度不大于下列數值:
直徑或邊長小于40mm的棒材,其清理深度為該尺寸的允許偏差之半;
直徑或邊長等于和大于40mm的棒材,其清理深度為該尺寸的允許偏差。
表2
| 主 要 成 分,% | 雜 質 含 量 %,不大于 | |||||||
| Ti | Al | V | Fe | Si | C | - | H | O |
| 基 | 5.5~6.8 | 3.5~4.5 | 0.30 | 0.15 | 0.10 | O.05 | 0.0125 | 0.20 |
2.3高低倍組織
2.3.1棒材的橫低倍組織上不允許有裂紋、折疊、氣孔、金屬或非金屬夾雜物、縮尾及其它肉眼可見的冶金缺陷。
2.3.2棒材宏觀組織的檢驗標準由供需雙方協議。
2.3.3棒材的顯微組織按《TC4鈦合金金相組織分類評級圖》試行評定,其合格級別等問題由供需雙方協議。
2.4熱處理規范和機械性能
棒材試樣坯的熱處理規范為700~800℃,保溫1~2小時,空冷。其試樣坯經熱處理后的機械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 室 溫 性 能,不 小 于 | 400℃性能,不小于 | ||||||||
| 抗拉強度σbkgf/mm2 | 屈服強度σO.2kgf/mm2 | 伸長率δ5% | 斷面收縮率 Ψ % | 沖擊值αkkgf·m/mm2 | 布氏硬度d(HB1O/3000)mm | 抗拉強度σbkgf/mm2 | 伸長率δ5% | 斷面收縮率 Ψ % | 持久強度σ1OOkgf/mm2 |
| 92 | 84 | 10 | 30 | 4.0 | 3.35 | 63 | 12 | 40 | 58 |
2.5物理性能
每爐批棒材,供方應測定其相變溫度。
2.6無損檢驗
棒材應按照供需雙方商定的要求進行超聲波探傷。
3 試驗方法
3.1化學成分的分析方法按YB 769–70《鈦和鈦合金分析方法》進行。
3.2機械性能試驗方法:
室溫拉伸按GB 228–76《金屬拉力試驗法》進行。
室溫沖擊按GB 229–63《金屬常溫沖擊韌性試驗法》進行。
室溫硬度按GB 231–63《金屬布氏硬度試驗法》進行。
高溫拉伸按YB 941–78《金屬高溫拉力試驗法》進行。
高溫持久按YB 899–77《金屬高溫拉伸持久試驗法》進行。
3.3超聲波探傷的方法由供需雙方協議。
4 檢驗規則
4.1檢查及驗收
4.1.1每批棒材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并填寫產品質量證明書。
4.1.2每根棒材均應進行尺寸測量、外觀檢查和超聲波探傷。
4.2組批規則
每批棒材應由同一牌號、爐號、規格和同一制造方法的產品組成。
4.3取樣規則
4.3.1氫、氧含量在成品棒材上取樣測定。
4.3.2每批棒材任取兩根,每根棒材按測試項目各取一個試樣,經熱處理后進行機械性能試驗。
4.3.3每批棒材任取兩根進行高低倍組織檢驗(高倍試樣需經熱處理)。
4.4重復試驗和復驗規則
4.4.1各項試驗如有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不合格,則從原棒上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重復試驗(如原棒不能再取,則可從同批棒材中取樣),若重復試驗結果仍有一個試樣不合格,則整批報廢或逐根檢驗,合格者重新組批驗收。
4.4.2需方對收到的產品應進行質量復驗,如復驗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符時,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半年內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5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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