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按照金屬材料技術條件的規定,生產廠應該進行檢驗并保證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性能、化學成分、內部組織等質量指標,稱為保證條件。
(1)基本保證條件——又叫必保條件,是指標準中規定的,無論需方是否在訂貨合同中提出要求,生產廠必須進行檢驗并保證檢驗結果符合規定的項目。
(2)附加保證條件——是標準中規定的,只要需方在合同中注明要求,生產廠就必須進行檢驗并保證檢驗結果符合規定的項目。
(3)協議保證條件——在標準中沒有規定,而經供需雙方協議并在合同中注明加以保證的項目,稱為協議保證條件。
(4)參考條件——標準中沒有規定,或有規定而不要求保證,由需方提出并經供需雙方協商一致進行檢驗的項目,其結果僅供參考,不作考核,稱為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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