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什么是CEPA
CEPA是《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i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的英文簡稱,后來加上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統稱《安排》)。
200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安民副部長代表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梁錦松司長,共同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總體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實施與今后修訂的原則是: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先易后難,逐步推進。
2003年10月17日,中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在澳門正式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六個附件文本。雙方就全部內容達成一致,主要包括: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方面。
2004年10月27日,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共同主持召開《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并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4年10月29日,《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在澳門召開。商務部副部長安民與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
CEPA協議內容
CEPA協議分6章23條,另有6個附件,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范疇。協議的實施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以提高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實現共同發展。
按照協議規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制品、紡織及成衣制品、化學制品、藥物、鐘表、首飾、化妝品及金屬制品等;最遲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區同意在協議下對所有原產于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并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服務貿易方面,協議規定17個服務行業獲得放寬準入;至于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范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產業合作。
CEPA進程
內地與香港CEPA事件進程2001年12月19日董建華赴京述職時,獲得中央政府原則上接納特區政府提出,內地與香港特區類似自由貿易區安排的建議。
2002年1月25日,梁錦松在北京與商務部(當時稱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舉行首次會議,商討經貿安排,并正式將自貿區易名為“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
2002年3月27日,香港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與商務部副部長安民,就經貿安排舉行第二次會議。
2002年11月28日,唐英年和安民舉行“內地與港府商貿聯系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商討兩地經貿合作事宜。
2002年12月11日,董建華在北京向國家主席江澤民述職后公布,“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于2003年6月底將有具體事項落實。
2003年6月16日,董建華宣布香港將于6月30日與內地簽署CEPA協議。
《安排》的重大意義
《安排》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基礎上,就處理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系做出的一項重大戰略性決策,體現了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安排》以互利互惠為基本原則,既遵守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又符合三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的實際,對于促進三地經濟優勢互補,共同發展,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與穩定,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深入學習領會《安排》的意義、目標、原則以及各項具體安排,提高對貫徹落實《安排》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落實《安排》的各項規定,促進三地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要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報刊、網站等媒體及時發布有關政策、法規信息,并通過舉辦和支持舉辦政策說明會、研討會等形式,加大對《安排》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對于本地區出臺的涉及投資、貿易及其他經貿領域的法規和政策措施,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宣傳活動。香港澳門投資者比較集中、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適當途徑與香港澳門對口主管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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