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粒度(奧氏體晶粒度)
規定為粗晶粒度時,應按照ASTME112《金屬平均晶粒度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并具有1~5級晶粒度。在檢驗區域內有70%的晶粒符合要求,應作為驗收的基準。每爐鋼應進行一次檢驗。
規定為細晶粒度時,鋼應具有按照ASTME112試驗方法所測定的5級或更細的晶粒度。在檢驗區域內有70%的晶粒符合要求,應作為驗收的基準。除執行(1)的規定外,每爐鋼應進行一次檢驗。
(1)使用鋁作為晶粒細化元素時,如果熔煉分析的鋁含量,全鋁不小于0.020%或酸溶鋁不小于0.0159/6,則認為符合奧氏體細晶粒度的要求。要求報告鋁含量。規定的晶粒度檢驗應作為仲裁檢驗。
(2)如果訂單要求每一爐鋼應進行一次晶粒度檢驗,經檢驗所示的奧氏體晶粒度應為5級或更細。
(3)經供需雙方協議,采用鈮或釩,或鈮和釩代替鋁作為細化晶粒的元素時,其含量應為:
Nb≤0.05%
V≤0.08%
Nb+V≤0.06%
應隨同熔煉分析一起報告該元素的含量。
(4)根據要求進行奧氏體晶粒度檢驗。
©2008-2023 福建明海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閩ICP備07035527號-1
閩公網安備 35040302610038號